(2016)渝0114民初60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应洪与张绍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应洪,张绍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6052号原告:李应洪,男,1976年3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张绍良,男,1983年9月8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李应洪与被告张绍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张绍良应诉。经本院通知后,原告李应洪不能提供被告张绍良的准确送达地址,亦未提交其他依据以便本院依法以其他方式送达,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张绍良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应洪的起诉。原告李应洪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云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