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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24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骆雪梅与威海昆鹏地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雪梅,威海昆鹏地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2419号申请执行人骆雪梅,女,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区苘山镇。被执行人威海昆鹏地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骆雪梅与被执行人威海昆鹏地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威临区仲裁委作出的(2016)威临区劳调字第67-8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威海昆鹏地毯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自动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xx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威临区劳调字第67-8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丛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