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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02执43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王献国与丁雅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献国,丁雅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02执43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献国,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丁雅琴,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献国与被执行人丁雅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丁雅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扣留被执行人丁雅琴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聂文堂审判员  刘海滨审判员  陈 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