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7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洪明诉被告宋成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明,宋成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7民初469号原告王洪明,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宋成德,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明诉被告宋成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明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洪明负担。审判员 姚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功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