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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7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洪明诉被告宋成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明,宋成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7民初469号原告王洪明,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宋成德,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明诉被告宋成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明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洪明负担。审判员  姚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功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