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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2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马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2108号被执行人马良,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原籍安徽省宿州市时村镇时北村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马良犯诈骗罪一案中,被执行人马良应缴纳罚金100000元,并追缴违法所得176718.5元。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造成本案不能继续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3)衡桃刑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书中财产刑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彬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