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64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魏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6434号原告魏某。被告姜某某。原告魏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后,原告魏某又自愿撤回本案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魏梅的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本案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另15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志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