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2执9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童伟巍、王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伟巍,王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2执975号申请执行人童伟巍,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王璇,女,198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舟山市定海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璇下落不明,名下房产被法院另案拍卖参与分配,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因本案已届审限,为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902执97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富军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XX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