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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2执9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童伟巍、王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伟巍,王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2执975号申请执行人童伟巍,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王璇,女,198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舟山市定海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璇下落不明,名下房产被法院另案拍卖参与分配,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因本案已届审限,为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902执97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富军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XX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