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2504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岳汝忠与李存仙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汝忠,李存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4执675号申请执行人岳汝忠,住弥勒市。被执行人李存仙,住弥勒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汝忠与被执行人李存仙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存仙独自生活,其丈夫和儿子均已死亡,生活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无履行能力。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XXX审判员  王建生审判员  汤政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永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