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执16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安信永与巨士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巨士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16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维聪,董事长。被执行人巨士忠,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03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巨士忠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巨士忠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70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汉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玉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