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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执26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苏州市富艺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太仓市泰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富艺纺织品有限公司,太仓市泰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2653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富艺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清砂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13233058l。法定代表人浦火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永清,苏州市吴中区长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太仓市泰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太仓世纪广场财富商务大厦1501室,组织机构代码68113559-1。法定代表人李成俊。苏州市富艺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太仓市泰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5民初32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太仓市泰成贸易有限公司结欠苏州市富艺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235497.5元,该款由太仓市泰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至2016年10月每月月底前各支付20000元,2016年11月底前支付70000元,余款85497.5元于2016年12月底前付清。案件受理费4832元,减半收取2416元,由太仓市泰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因太仓市泰成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苏州市富艺纺织品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237913.5元。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5民初32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东昕审判员  徐 澄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