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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4行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胡世清诉衡东县民政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世清,衡东县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湘0424行初20号 原告胡世清,男,汉族,湖南衡东人,律师。 被告衡东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赵自文,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世清诉被告衡东县民政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胡世清于2016年10月24日以被告已改变其行政行为为由,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世清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世清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武晓峰 人民陪审员  李凯丰 人民陪审员  刘柏国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贺笑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