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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69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濮阳市天煜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天煜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6965号原告:濮阳市天煜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豫文化路交叉口5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75425652R。法定代表人:杨美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芳,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西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8739603343。法定代表人:张自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国强,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龙,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濮阳市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濮阳市天煜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市天煜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炜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程楠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瑞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