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执字第20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江训璠与云南艺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训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字第2039号申请执行人江训璠。申请被执行人云南艺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江训璠与被执行人云南艺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2015)昆民二终字第7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云南艺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驰原审 判 员 李保平代理审判员 翟亚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