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1财保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恩施市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恩施市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等与恩施市东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恩施市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恩施市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恩施市东源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财保91号申请人恩施市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东源锦华苑单元3007号。法定代表人方明东,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恩施市东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舞阳大街78号。法定代表人林彩龙,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恩施市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防止被申请人恩施市东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不履行还款义务,转移财产,情况紧急为由,于2016年10月19日向恩施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恩施市东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恩施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项下位于恩施市舞阳街道办事处耿家坪村金桂大道东侧2853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恩施市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恩施市东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恩施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项下位于恩施市舞阳街道办事处耿家坪村金桂大道东侧2853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 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晓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