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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1民初47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陆美佳、丁庆成与吴福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美佳,丁庆成,吴福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4796号原告:陆美佳,女,1955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滨湖区。原告:丁庆成,男,1955年2月3出生,汉族,住滨湖区。被告:吴福金,男,1959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原告陆美佳、丁庆成与被告吴福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陆美佳、丁庆成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陆美佳、丁庆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美佳、丁庆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陆美佳、丁庆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羚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