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43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生梅与被告郑霄、李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生梅,郑霄,李晓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4352号原告:王生梅。被告:郑霄。被告:李晓玲。原告王生梅与被告郑霄、李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生梅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生梅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生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0元,退还原告王生梅。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巧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