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4执第4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铜川市新区世星建筑租赁站与崔增祥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川市新区世星建筑工具租赁站,崔增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4执第411-2号申请执行人铜川市新区世星建筑工具租赁站,经营场所:铜川市新区金鼎路**号。经营者赵满明,男,汉族。被执行人崔增祥,男,汉族。铜川市新区世星建筑工具租赁站与崔增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6日作出的(2016)陕0204民初字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崔增祥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新区世星建筑工具租赁站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崔增祥支付铜川市新区世星建筑工具租赁站租赁费、材料费和案件受理费,合计:16034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40元。本案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向被执行人崔增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10月14日,本院依法冻结、扣划崔增祥中国建设银行存款9100元。本案执行费按照到位标的收取50元,由被执行人崔增祥承担。剩余9050元由申请执行人办理领款手续,未到位金额698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6)陕0204民初字2号民事判决书中9050元的执行。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后,可重新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连力人民陪审员 赵新民人民陪审员 郝署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