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02民初131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2

案件名称

杨兆春与吴日修、陈卫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兆春,吴日修,陈卫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3168号申请人:杨兆春,男,1972年6月1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吴日修,男,1976年5月16日生,汉族。被申请人:陈卫菊,男,1973年2月11日生,汉族。申请人杨兆春与被申请人吴日修、陈卫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价值5.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吴日修、陈卫菊价值5.5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XX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英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