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4民初47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苏文艾与王昌菊,重庆市黔江区海昌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文艾,重庆市黔江区海昌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王昌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4725号原告:苏文艾,女,1965年9月18日出生,苗族,住黔江区。委托代理人:向川,重庆市黔江区濯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重庆市黔江区海昌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行署街45号。法定代表人:任海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昌菊,女,1970年3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文艾诉被告重庆市黔江区海昌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王昌菊民间借贷纠纷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文艾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文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苏文艾负担。审 判 长 廖小萍人民陪审员 秦 高人民陪审员 陈 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