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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3执5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建波与被执行人张文郁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建波,张文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3执587号申请执行人任建波,男,1979年1月17日生,汉族,闻喜县桐城镇任村101号,现住闻喜县太风路乔鑫苑北4巷5号。被执行人张文郁,男,1967年6月1日生,汉族,闻喜县桐城镇东宋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建波与被执行人张文郁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文郁未收到判决书,判决书未生效,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823民初1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毅代理审判员  崔保虎代理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韩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