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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5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德亨、张克凤与被执行人郭建、韩贞容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德亨,张克凤,郭建,韩贞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5执279号申请执行人郑德亨,男,1946年7月19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张克凤,女,1955年4月17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被执行人郭建,男,1956年5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被执行人韩贞容,女,1963年12月14日,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本院在执行郑德亨、张克凤与郭建、韩贞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子女郭访、郭思宁达成和解协议,郭访、郭思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和解协议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联智审判员  梁 盛审判员  邓 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