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2民初14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郭付增与岳合群、刘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付增,岳合群,刘有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2民初1487号原告郭付增,男,1949年12月8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岳合群,男,1956年3月24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刘有林,男,1963年4月26日生,汉族,住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付增诉被告岳合群、刘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付增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岳合群、刘有林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付增以原、被告已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付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郭付增负担。审 判 长 刘小芳审 判 员 马军平人民陪审员 彭凤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启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