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082民初14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郭付增与岳合群、刘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付增,岳合群,刘有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2民初1487号原告郭付增,男,1949年12月8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岳合群,男,1956年3月24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刘有林,男,1963年4月26日生,汉族,住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付增诉被告岳合群、刘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付增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岳合群、刘有林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付增以原、被告已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付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郭付增负担。审 判 长  刘小芳审 判 员  马军平人民陪审员  彭凤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启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