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农行襄阳大庆东路支行诉邹永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大庆东路支行,邹永跃,秦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06民初29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大庆东路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襄阳大庆东路支行)。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大庆东路*号,机构代码:79059262-8。法定代表人赵晗,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汉霞、管立凤,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邹永跃,男,195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秦莉,女,1960年1月6日出生,汉族,系邹永跃妻子,住襄阳市樊城区原告农行襄阳大庆东路支行与被告邹永跃、秦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小俐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明贤、人民陪审员徐琳霞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襄阳大庆东路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杨汉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永跃、秦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农行襄阳大庆东路支行诉称,被告邹永跃于2013年8月8日在原告处办理了白金信用卡,卡号为0006259980000203776,被告秦莉提供长期全面的连带担保责任。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邹永跃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借款本金55635.34元、利息6235.34元(利息截止2015年3月16日),合计61870.68元。之后的利息按约定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被告秦莉对被告邹永跃的透支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邹永跃、秦莉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8日,邹永跃向农行襄阳大庆东路支行申请信用卡,卡号为000625998000203776,透支额度为6万元,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滞纳金及消费手续费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收,秦莉作为该笔白金卡(信用卡)全面长期不可撤销的担保。信用卡办理后,农行襄阳大庆东路支行依约发放了贷款。后邹永跃、秦莉刷卡透支后,未按约定期限偿还透支余额。截止2016年7月20日尚欠(透支)本金28955.33元,利息13478.62元,滞纳金3465.63元,取现手续费22元未偿还。经农行襄阳大庆东路支行索要未果,引起诉讼。另查明,邹永跃与秦莉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被告邹永跃的贷记卡申请表、被告秦莉的担保书、交易流水查询表、账户详细信息、结婚证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邹永跃及秦莉向农行襄阳大庆东路支行借款,发生在被告邹永跃、秦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邹永跃、秦莉共同偿还。原告农行襄阳大庆东路支行要求被告邹永跃、秦莉偿还借款本金28955.33元、利息13478.62元、滞纳金3465.63元、合计45899.58元及从2016年7月21日始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约定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律师代理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邹永跃、秦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邹永跃、秦莉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大庆东路支行借款本金28955.33元;二、被告邹永跃、秦莉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大庆东路支行利息13478.62元(截止2016年7月20日)及从2016年7月21日始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约定的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三、被告邹永跃、秦莉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大庆东路支行滞纳金3465.63元;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大庆东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办理。案件受理费134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46元,由被告邹永跃、秦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451701040003656。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小俐审 判 员 李明贤人民陪审员 徐琳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金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