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23执4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李顺喜诉赵文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赵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23执4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XX,男,汉族。被执行人:赵XX,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赵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赵XX在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现因被执行人赵XX已自觉履行并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XX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树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