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执恢3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李志远与杨传荣、陶淑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远,杨传荣,陶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恢302号申请执行人:李志远,男,1951年8月25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杨传荣,男,1969年5月6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陶淑红,女,1971年6月16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志远与被执行人杨传荣、陶淑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存款、土地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7月11日,本院另案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8月16日,本院依法续行查封了被执行人杨传荣、陶淑红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X处的四间瓦房(产权证号为X号,建筑面积为98平方米)。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