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82执恢7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晁文与衡秀珍、许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晁文,衡秀珍,许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恢71-1号申请执行人晁文,居民。被执行人衡秀珍,居民。被执行人许海,居民。申请执行人晁文与被执行人衡秀珍、许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3)邳民初字第3130号民事调解书:衡秀珍、许海于2014年5月28日之前一次性偿还晁文借款本金170000元晁文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衡秀珍、许海不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晁文可申请执行全部未还款项及利息(以未还款项为本金,按年利率2%,自2013年4月1日起算至偿还之日)。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没有找到可执行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已查封被执行人衡秀珍所有的位于邳州市邳新路大运河装饰城小区×幢××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该案正在处理中。本院认为,因查封的房产正在处理,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382执恢7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刘 强执行员 汪洪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