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执8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周延朋与张新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延朋,张新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878号申请人周延朋,男,1990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张新伟,男,1976年2月20日生,汉族,住辉县。周延朋申请执行张新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周延朋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新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周延朋赔偿款1119.4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68.75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新伟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辉民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李玉琴代理审判员 张红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任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