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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行审1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平舆县国土资源局与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舆县国土资源局,尹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723行审195号申请执行人平舆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宏恩,男,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辉,平舆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员。委托代理人赵华政,平舆县李屯镇国土资源所所长。被执行人尹俊杰,男,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申请人平舆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平国土监字(2016)3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1项限被执行人尹俊杰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行政处罚。经合议庭审查认为,平国土监字(2016)3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1项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使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九十三条之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裁执分离”改革精神,裁定如下:一、对平舆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平国土监字(2016)3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1项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对平国土监字(2016)3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1项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案件诉讼费50元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 勇审判员 杨雅军审判员 张俊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