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90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瑞安市瑞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桃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瑞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桃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9021号原告:瑞安市瑞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经济开发区银都花园1号楼。法定代表人:杨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孙恺特,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詹瑞丰,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桃红,女,195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瑞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桃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瑞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瑞安市瑞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康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