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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民终29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无锡市力友包装有限公司与加枫卫浴(常熟)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加枫卫浴(常熟)有限公司,无锡市力友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民终29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加枫卫浴(常熟)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辛庄工业园杨园区。法定代表人:何子琛(HETERRYZICHEN),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力友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蠡园开发区渔港工业路。法定代表人:李红英,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加枫卫浴(常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力友包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211民初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加枫卫浴(常熟)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加枫卫浴(常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1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上诉人加枫卫浴(常熟)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利娜审 判 员  费益君代理审判员  包梦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