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执1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杨萍与林增欣、孙爱云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萍,林增欣,孙爱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1228号申请执行人杨萍,女,198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林增欣,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孙爱云,女,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杨萍与被执行人林增欣、孙爱云典当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39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除已查封房产外暂无可供执行的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孔庆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