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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民初28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孙付生与孙居生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付生,孙居生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2835号原告:孙付生,男,1954年12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顺,内黄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居生,男,成年,汉族,住内黄县。原告孙付生与被告孙居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孙付生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付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付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国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侯卫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