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7民初28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孙付生与孙居生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付生,孙居生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2835号原告:孙付生,男,1954年12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顺,内黄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居生,男,成年,汉族,住内黄县。原告孙付生与被告孙居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孙付生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付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付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国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侯卫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