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民初51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赤峰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永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高永波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初5130号原告:赤峰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刘福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桂荣,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波,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高永波,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民族不详,美其轮轮胎门市经营者,住赤峰市红山区。原告赤峰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永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热费及违约金7088.57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赤峰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赤峰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予以免收,邮寄送达费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艳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红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