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81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龙泉市创新五金经营部与浙江鑫大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泉市创新五金经营部,浙江鑫大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81民初1374号原告:龙泉市创新五金经营部。经营场所:龙泉市塔石街道振兴小区***号。经营者:章碎平,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田县,现住龙泉市。委托代理人:吴志明,龙泉市信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鑫大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塔石金岗工业区水林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项朝阳,任董事长兼经理。原告龙泉市创新五金经营部(以下简称创新经营部)与被告浙江鑫大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9384元,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4917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创新经营部的委托代理人吴志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鑫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自2015年3月开始向原告购买五金材料。截至2015年12月,累计金额101979元,嗣后,被告支付了货款52800元,余款49179元拒不支付,经原告催收无果,遂涉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浙江鑫大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龙泉市创新五金经营部货款4917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5元,减半收取517.5元,由被告浙江鑫大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蒋陈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潘黎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