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8民初23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顾世辉与余朝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世辉,余朝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2362号原告顾世辉.被告余朝伦.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世辉诉被告余朝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世辉于2016年10月24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顾世辉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世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顾世辉负担。审判员 邓光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馨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