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执119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许宏伟与胡秀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宏伟,胡秀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2执1193-1号申请执行人许宏伟,男,生于1978年2月10日。被执行人胡秀峰,男,生于1979年2月19日。许宏伟与胡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历城民初字第32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许宏伟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胡秀峰送达了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对其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因其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上述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其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胜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如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