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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3执8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邵月凤、苏州久昇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月凤,苏州久昇木业有限公司,邵月凤,苏州久昇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862号申请执行人:邵月凤。被执行人:苏州久昇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汾湖国道路186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月凤与被执行人苏州久昇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862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震  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