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行审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北京市大兴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与北京鼎鑫万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结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北京市大兴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北京鼎鑫万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15行审11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4号楼。法定代表人薛军,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琳,女,北京市大兴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科长。委托代理人闫芳,女,北京市大兴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科员。被执行人北京鼎鑫万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建生,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请对被执行人北京鼎鑫万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理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向被执行人北京鼎鑫万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京兴社保责字[2015]第147号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规正确,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请强制执行的京兴社保责字[2015]第147号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彬审 判 员 肖利民代理审判员 青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范少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