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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96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杭州三合工艺鞋业有限公司与杭州欧颐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三合工艺鞋业有限公司,杭州欧颐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9663号原告杭州三合工艺鞋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090073-1,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祝家村。法定代表人祝寅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祝国祥,公司员工。被告杭州欧颐鞋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582307-6,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灵山村。法定代表人朱楼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三合工艺鞋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欧颐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三合工艺鞋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欧颐鞋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三合工艺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杭州三合工艺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俞 霞人民陪审员  吴建民人民陪审员  祝燕红 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庞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