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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3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陈某1与陈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33民初1185号原告:陈某1,女,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馆陶县馆陶镇陶北村人,住。被告:陈某2,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馆陶县馆陶镇西苏村人,住。原告陈某1与被告陈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1,被告陈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男孩陈某4岁被告生活,婚生女孩陈某5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用各自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4,××××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5。婚后原、被告经常因琐事争吵,××××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陈某4,××××年××月××日生育女孩陈某5;夫妻感情不合,经常吵架。2012年分居至今,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不履行作为丈夫、作为父亲的义务。原告曾于2015年向馆陶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馆陶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法院作出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仍未好转。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庭审结束后原告表示愿意自己抚养两个子女并承担抚养费。被告陈某2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馆陶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份,证明原告曾向馆陶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3.陈某4、陈某5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原、被告生育子女情况。被告陈某2未提交证据。4.证人陈某3出庭作证证言。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特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4,××××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5。婚后原、被告性格不和,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原告曾于2015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馆陶县人民法院(2015)馆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此后原、被告未能和好。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及子女抚养问题。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4,××××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5。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生育了两个儿女,建立了较深的夫妻感情。但2013年后原、被告长期分居,原告曾于2015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馆陶县人民法院(2015)馆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此后原、被告仍未能和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准许原、被告离婚。原告表示愿意自己抚养两个子女并承担子女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两个子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行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陈某1与被告陈某2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女陈某4、陈某5由原告抚养,子女抚养费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人民币,由原告陈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章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广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