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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106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芦某某诉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XX,刘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0660号原告:芦XX,男,X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泊里镇X,身份证号码:X委托代理人:刘国,青岛黄岛泊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XX,男,X出生,汉族,居民,原住黄岛区泊里镇X,身份证号码:X,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芦XX与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但被告下落不明。本案需公告送达,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亦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45.0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李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