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106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芦某某诉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XX,刘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0660号原告:芦XX,男,X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泊里镇X,身份证号码:X委托代理人:刘国,青岛黄岛泊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XX,男,X出生,汉族,居民,原住黄岛区泊里镇X,身份证号码:X,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芦XX与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但被告下落不明。本案需公告送达,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亦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45.0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李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