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执7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渭南市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渭南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缑某某、王某某、高某某公证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渭南市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渭南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缑莫某,王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720-1号申请执行人渭南市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渭南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缑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缑莫某,女,汉族,1985年12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82年4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高某某,女,汉族,1967年12月28日出生。上列当事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渭南市临渭区公证处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2015)渭临证经字第1325号公证债权文书及2016年2月19日作出的(2016)渭临证执字第56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40万元及利息25109.3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多次协商在本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此协议本院认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渭南市临渭区公证处(2015)渭临证经字第132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及(2016)渭临证执字第56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申请人渭南市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竹丽审 判 员 寇鹏涛人民陪审员 王 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甘兴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