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坊法执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孙志军与刘文菊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志军,刘文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潍坊市��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坊法执字第94-4号申请执行人孙志军。被执行人刘文菊。申请执行人孙志军与被执行人刘文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坊清商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文菊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文菊银行存款元。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本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少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