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民初30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华与苏州合惠木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苏州合惠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3057号原告:李华。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言辉,上海常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合惠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国勇,江苏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与被告苏州合惠木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合惠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652元,减半收取计826元,由原告李华负担。审 判 长 刘 戈人民陪审员 王宏荣人民陪审员 孙令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戴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