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执32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周芬林与赵寿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芬林,赵寿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6执3264号申请执行人周芬林,女,1983年1月24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赵寿来,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住浦江县。申请执行人周芬林与被执行人赵寿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的(2016)浙0726民初第24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寿来,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726执32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明政审 判 员 吴利川代理审判员 陈 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立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