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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民初5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衡水盛田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盛田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5101号申请人:衡水盛田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滨湖新区。法定代表人:赵金石,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进库,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郭云飞,公司董事长。衡水盛田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水盛田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衡水盛田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衡水盛田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