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502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义乌市天平化工有限公司与叶国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天平化工有限公司,叶国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5026-2号原告义乌市天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城中北路34号。委托代理人傅元菊,系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施俊平,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叶国荣,男,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原告义乌市天平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国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天平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9元,保全费1109元,均由原告义乌市天平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小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金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