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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4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广西德保县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德保县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4民初711号原告广西德保县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祥义,该公司经理。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德保县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以被告已经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德保县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德保县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斯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农碧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