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91民初16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张景芳与王者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景芳,王者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91民初1693号之一原告:张景芳。被告:王者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景芳与被告王者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者永住址不详,需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君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