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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刑终2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刑终296号原公诉机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曾用名刘新文,农民。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押岳阳市看守所。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2016)湘0602刑初349号刑事判决,以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刘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8日将案件移送本院。本院审理过程中,刘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刑初349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他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刑初34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戴 斌审判员 王继华审判员 汤 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琼花 来自: